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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许可证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对于某些类型的活动和行为(操作)规定了许可或通知程序,即开展某些活动需要获得许可或提交通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和通知法》,许可或通知程序的实施取决于即将开展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的危险程度,并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 第一类许可 – 针对与高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子类型)实施的许可证;
  • 第二类许可 – 针对与中等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子类型)实施的所有许可,但不包括许可证;
  • 通知 – 针对与低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要求政府机关获取有关开始或停止这些活动或行为的信息.

活动或行为(操作)的危险等级是根据监管影响分析确定的.

对于开始和随后的某些类型的活动或行为(操作),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接收通知的政府机关提交通知。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在未获得相应许可或未提交相应通知的情况下开展法律规定为许可或通知程序的活动或行为(操作).

2021年1月1日,根据《恢复经济增长法》,对《许可和通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确立了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获得提供金融服务的许可.

根据《许可和通知法》,许可证是由许可方发放给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第一类许可,允许其开展与高危险水平相关的许可活动或许可子类型活动,这些活动属于许可管理的范围.

许可

许可证的发放是在符合资格要求或许可要求的所有个人和法人之间平等的基础和条件下进行的。

许可证类别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针对活动发放的许可证;
  2. 针对对象发放的许可证;
  3. 次性许可证;
  4. 针对有限资源或使用配额的活动发放的许可证;
  5. 针对自然人从事专业活动的许可证;
  6. 针对产品发放的许可证。

许可证 指的是第一类许可证,由许可方发放给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许可的活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且与高危险水平的许可活动或许可子活动相关。

需要许可的活动领域包括

  1. 广播电视;
  2. 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对象;
  3. 教育;
  4. 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
  5. 碳氢化合物;
  6. 工业;
  7. 信息化和通信;
  8. 毒品、精神药物和前体物质的管理;
  9. 卫生;
  10. 核能的使用;
  11. 信息安全保障;
  12. 用于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特殊技术设备;
  13. 武器、军事装备、某些类型武器、爆炸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管理;
  14. 有毒物质的管理;
  1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象征的制造;
  16. 乙醇和酒精制品的生产及流通,烟草制品的生产;
  17. 商品交易所;
  18. 进出口;
  19. 金融领域及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
  20. 外太空的使用;
  21. 赌博业;
  22. 兽医;
  23. 农业;
  24. 运输;
  25. 法医活动,包括法医学、毒理学和精神病学鉴定;
  26.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7. 数字资产。

外国法人申请许可和(或)附加许可文件的特别要求

外国法人可以自行支付许可和批准程序中的费用或费用,前提是获得了本国的商业识别号码,或者通过已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其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的负责人具有相关权限,并使用该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的详细信息和商业识别号码。

根据《许可和通知法》,许可的活动类别及许可费用的详细列表,以及第二类许可证和通知的详细清单,均在该法案中列出。

许可证和通知的形式

许可和通知的提交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使用国家信息系统的许可和通知以及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

许可程序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使用国家信息系统的许可和通知以及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并根据《许可和通知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

以电子文档形式发放的许可证等同于纸质许可证.

许可机关必须在实施许可程序时,立即将已实施的许可程序的信息录入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中.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公司申请许可证,无论其位置如何,但金融领域和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除外.

如果申请人通过国家公司进行许可程序申请,国家公司员工应通过其为公务用途签发的电子数字签名来确认电子申请或其他类似文件的有效性。此确认应基于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如果申请人以纸质形式申请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将以电子形式生成,打印并加盖许可机关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名.

如果无法以电子形式发放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则会以纸质形式发放.

如果通过国家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许可证发放机关和第二类许可发放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注册.

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由许可方所在地发放.

如果许可方是地方执行机关或中央政府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则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发放如下:

  1. 根据自然人或法人、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注册地发放许可证,但“发放于对象的许可”类别的许可证,发放地为其从事活动的地点;

  2.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没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法人,许可证应根据其从事活动的地点发放,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

  3. 为了获得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
1) 申请书;
2) 对于从事金融领域活动、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涉及民用和公务枪支及其子弹的活动、涉及毒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物质的活动、涉及保安活动的法人,须提供公司章程副本(如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则需经过公证);
3) 申请法人提供的国家注册(重新注册)证明副本;
4)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5) 证明已支付许可费的文件副本(除非通过“电子政府”支付网关支付);
6) 证明申请人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文件.

在电子政府门户网站上,可获取87种与许可相关的公共服务电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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